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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規章

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第五點修正規定1100101
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第五點修正規定
五、各計畫執行單位應儘速依下列規定,檢附領據送本部辦理撥款:
(一)受補助之地方政府請款時,其經費如屬須納入預算辦理者,應出具納入預算證明。但已成立附屬單位預算地方教育發展基金得免附之。
(二)經費撥付原則:
1.訂有協議書者,依協議書議定方式辦理。
2.以個別計畫之單一執行單位受核定補(捐)助或委辦金額為計算單位:
(1)金額於新臺幣四百萬元以下者:得一次全數撥付。
(2)金額超過四百萬元至一千萬元以下者:分二期按計畫核定總額之百分之六十及百分之四十撥付。
(3)金額超過一千萬元者:分三期按計畫之百分之四十、百分之三十及百分之三十撥付。但超過三千萬元者,得視實際狀況酌予調整。
(4)計畫經核定後,先行請撥第一期經費,已撥經費執行率達百分之七十以上時,得請撥次一期所需經費。請撥次一期經費時,應檢附「教育部補(捐)助委辦經費請撥單」(附件三)。
(5)經費撥付原則,如因特殊需要,經本部同意者,不在此限。
3.受補助對象為地方政府者,以個別計畫(得細分至子計畫)之受核定補助金額為計算單位,其中補助學校之部分得以補助個別學校或幼兒園之金額認定:
(1)金額於一百萬元以下者:得一次全數撥付。
(2)金額超過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者:分二期按計畫核定補助總額之百分之三十及百分之七十撥付。
(3)金額超過一千萬元者:分二期按計畫核定補助總額之百分之三十及百分之七十撥付,其中發包部分至少保留百分之五尾款俟完成結算後撥付。
(4)各計畫總額或部分金額涉及發包者,應依計畫核定總額級距比率,按完成發包後金額辦理撥付。
(5)各計畫人事費、基本維運、獎勵金、對民眾之補貼,得依付款條件或業務需要核實撥付。
(6)計畫經核定或完成發包後,先行請撥第一期款,執行進度達百分之三十以上得請撥第二期款。請撥款項應檢附「教育部補助地方政府經費請撥單」(附件三之一)。
(三)執行單位請撥經費之請款領據,應載明下列事項:
1.領據應由執行單位首長或團體負責人、主辦會計、出納或經辦人簽名或蓋章。
2.受款人除地方政府、公私立大專校院及部屬館所外,應註明指定匯入款項之金融機構或中華郵政公司(包括分行別)名稱與代號、戶名(應與受款人相同)及帳號。
(四)各執行單位收到本部撥付之各項補(捐)助或委辦經費時,如依本部規定須轉撥經費至其他執行單位者,應配合計畫執行進度儘速轉撥,倘經發現未確實辦理者,本部得依情節輕重,酌減嗣後補(捐)助金額或停止補(捐)助一年至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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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異動時間:2021-01-13 09:1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