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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章程

嘉義市國立華南高級商業職業學校教師會章程

98年6月30日第一次成立大會通過

101年9月28日會員大會時討論通過修正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嘉義市國立華南高級商業職業學校教師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為依據人民團體法及教師法設立之社會團體,非以營利為目的。

第三條

本會以保障教師權益,提昇教師專業地位,改善教育品質為宗旨。

第四條

本會以國立華南高級商業職業學校為組織區域,會址設於嘉義市。

第五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  維護教師專業尊嚴與專業自主。

二、  與學校協議教師聘約。

三、  維護學生受教權益。

四、  參與校務解決各項教育問題。

五、  派出代表參加教師評審委員會。

六、  制定自律公約。

七、  派出代表參與嘉義市教師會。

八、  維護其他有關會員權益之事宜。

第二章 會  員

第六條

本會會員申請資格如下:

一、  正式會員:凡認同本會宗旨,具有嘉義市國立華南高級商業職業學校(以下簡稱本校)合格專任教師資格者,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正式會員。

二、  贊助會員:任職本校不具前款資格之教師及曾任職本校之退休專任教師,循入會程序,繳交會費,經本會理事會審核通過後,即為贊助會員。

第七條

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八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九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十條

會員經出會或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十一條

會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為一權。

贊助會員無前項權利。

第十二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三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並於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依會員大會之決議代行其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十四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團體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

本會置理事九人,監事三人,由會員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依序遞補,以補足原任者餘留之任期為限。

理事、監事、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之當選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

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第十六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審定會員之資格。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四、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五、聘免工作人員。

六、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七、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七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八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 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 審核年度決算。

三、 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 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 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十九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條

理事、監事之任期為二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一屆任期至九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自第二屆起恢復任期二年。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

第二十二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 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 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 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 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三條

本會置總幹事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但總幹事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

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二十四條

本會選任職員不得兼任工作人員。

第二十五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六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  議

第二十七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二十八條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九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 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 會員之除名。

三、 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 財產之處分。

五、 團體之解散。

六、 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三十條

理事會、監事會至少每三個月各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函報主管機關備查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三十一條

理事、監事應出席理事、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放棄資格,由候補之理事、監事依序遞補。

第三十二條

本會應於召開會員大會十五日前、或召開理事會、監事會、理監事聯席會議七日前將開會申請書報主管機關備查,並將會議紀錄於開會後三十日內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 入會費:新台幣500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二、 常年會費:分兩種會員資格:一般會員(新加入)為新台幣500元、舊會員為新台幣為300元。加入全國教師會員則為新台幣800元。

三、 會員捐款。

四、 其他收入。

第三十四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五條

本會每年編造預(決)算報告,於每年終了之前(後)二個月內,經理事會審查,提會員大會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及時召開時,應先報主管機關,事後提報大會追認,但決算報告應先送監事會審核,並將審核結果一併提報會員大會。

第三十六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三十九條

訂定及變更本章程之會員大會年月日、屆次及主管機關核備之年月日、文號如下:

九十八年六月三十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

【嘉義市政府 府社行字第0985039029號函】准予備查。

最後異動時間:2018-06-01 14:1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