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障學生權益,
學生或學生自治組織對學校之懲處、其他措施或決議(以下簡稱原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得向原措施學校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申訴。
申評會處理原則
一. 學生或學生自治組織提起申訴者(以下簡稱申訴人),應於收受或知悉
原措施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向學校為之。
二. 申訴應具申訴書,載明下列事項,由申訴人或代理人簽名或蓋章:
(一)申訴人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號碼、住所或居所、電
話。
(二)有代理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號碼、住所或有代理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號碼、住所或居所、電話。居所、電話。
(三)檢附原措施之文書、有關之文件及證據。檢附原措施之文書、有關之文件及證據。
(四)收受或知悉原措施之年月日、申訴之事實及理由。收受或知悉原措施之年月日、申訴之事實及理由。
(五)應具體指陳原措施之違法或不當,並應載明希望獲得之具體補應具體指陳原措施之違法或不當,並應載明希望獲得之具體補救。救。
(六)提起申訴之年月日。提起申訴之年月日。
三. 申評會應於收受申訴書後,儘速以書面檢附申訴書影本及相關書件,通知為原措施學校提出說明。
四、申訴之評議決定,應於收受申訴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為 之 ,並應於評
議決定之次日起十日內,作成評議決定書。如 申訴人 不服評議決定,
得於評議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向再申訴機關提起再
申訴。
學生申訴專線:05-2779339
學生申訴信箱:f02@gm.hnvs.cy.edu.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