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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架構

*嘉義市國立華南高級商業職業學校校友會組織章程

97.3.29第二次修訂版

102.1.19會員大會修訂

103.2.22會員大會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名稱為嘉義市國立華南高級商業職業學校校友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為依據人民團體法設立之社會團體,非以營利為目的。
第三條:本會以加強校友之間連繫,促進彼此感情,砥礪學行,發揚團結互助精神,服務社會為宗旨。
第四條:本會以嘉義市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五條:本會以國立華南高級商業職業學校之地址為會址。
第六條: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舉辦校友聯誼會以加強校友聯繫,促進彼此感情。
        二、隨時與母校聯繫,參與各項有意義之活動。
        三、發揚團結互助精神,服務社會。
第二章 會員
第七條:凡設籍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年滿二十歲,畢業於本校者,經填具入會申請書,並由理事會審查通過後,得為本會正式會員,其他縣市得為贊助會員。
第八條: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九條: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退會。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十條:會員得以書面並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十一條:會員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十二條:會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為一權。
第十三條: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三章 組織及職員
第十四條: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並於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代行其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團體之解散。
          八、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之議決。
第十六條:本會置理事十五人、監事五人,由會員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五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依序遞補,以補足原任者餘留之任期為限。
          理事、監事、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之當選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
第十七條: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審定會員之資格。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四、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五、聘免工作人員。
          六、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七、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八條: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一人(含)以上為副理事長。
          一、理事長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二、理事長應視會務需要到會辦公,其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由副理事長代理之。副理事長不能代理時,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
第十九條: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二十條: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
會主席。
第二十一條:理事、監事之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二條: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
第二十三條: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四條:本會置總幹事一人,會計一人及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解聘時亦同;總幹事秉理事長之命,負責處理會務及交辦事項。
第二十五條: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六條: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顧問若干人,由熱心校友或社會資望孚眾人士擔任。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七條: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定期會議召集時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二十八條: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九條: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團體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三十條:理事會、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
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
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三十一條:理事、監事應出席理事、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
;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三十二條:本會應於召開會員大會十五日前、或召開理事會、監事會七日前將會議種類、時間、地點連同議程函報主管機關。會議紀錄應於閉會後三十日內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三十三條: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會員入會時,應一次繳納新臺幣參佰元。
            二、常年會費:新臺幣伍佰元。一次繳納常年會費壹萬元者,得為永久會員。
            三、事業費。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第三十四條: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五條:本會每年編造預(決)算報告,於每年終了之前(後)二個月內,
經理事會審查,提會員大會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
因故未能及時召開時,應先報主管機關,事後提報大會追認,但決
算報告應先送監事會審核,並將審核結果一併提報會員大會。
第三十六條: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所在。
第三十七條:本章程所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八條:本會辦事細則,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三十九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最後異動時間:2023-07-10 17:3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