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9年6月16日臺教國署人字第1090069216號函轉
教育部109年6月11日臺教人(四)字第1090080491號函、銓敘部109年6月1日部
退一字第1094940546號函辦理。
二、查公教人員保險法(以下簡稱公保法)第17條規定:「(第1項)被保險人依前
條第3項規定請領養老年金給付者,其每月退休(職、伍)給與,加計每月可領
養老年金給付之總和,不得超過其最後在職加保投保俸(薪)額2倍之一定百分
比(以下簡稱退休年金給與上限)。……。(第4項)第1項所定每月退休(職、
伍)給與,包含下列內涵:一、被保險人支(兼)領之月退休(職、伍)給與
或類此之非一次性離退給與。二、被保險人支(兼)領之一次性退休(職、伍)
給與、資遣給與、年資結算金或類此之一次性離退給與,應依平均餘命,按月
攤提併入每月退休給與計算。三、被保險人依規定領有其支(兼)領一次退休
(職、伍)給與之每月優惠存款利息。(第5項)前項第2款所定一次性離退給與
之按月攤提計算方式,於本法施行細則定之。……。」同法施行細則第58條第2項
規定:「本法第17條第4項第2款所定平均餘命,由本保險主管機關參考內政部公
告之全體國民平均餘命,每3年檢討一次並公告之。」
三、次查銓敘部前以106年5月5日部退一字第1064223785號函公告之「公教人員保
險被保險人一次性離退給與按月攤提計算所據平均餘命標準表」(自106年6月1
日生效)迄今,已屆滿3年,爰依前開規定,重新檢討修正,並自109年6月1日
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