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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專區

教職員舊制退撫給與專戶開戶注意事項

一、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69條等規定略以,退撫給與之領受人得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 專供存入退撫給與之用;專戶內之存款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二、退休人員如需辦理上開「舊制」退撫給與專戶,請至本校申請,由學校開立舊制退撫給與改存專戶 申請書暨發放機關證明書」,至臺灣銀行及其所屬各地分行(專戶代付銀行)辦理開戶,完成後將 所開立之專戶存摺封面影本送學校人事室辦理後續作業。 三、檢附「舊制退撫給與專戶開戶注意事項」1份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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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異動時間:2020-11-26 16:1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