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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2學年度徵聘商借教師辦理不適任教師相關業務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112年7月18日臺教國署人字第1120096048號函辦理。

二、國教署為辦理旨揭業務,擬於112學年度商借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至本署支援,工作內容及資格如下:
(一)教師資格:
1、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含偏遠、離島、原住民地區及全校班級總數在12班以下之學校)之編制內專任教師。
2、應具有3年以上之任教年資,並具有相關教育行政知能、教育專業及實務經驗。
3、須熟悉文書電腦軟體之操作。
4、對不適任教師業務具備有基礎認識者尤佳。
(二)商借期間:自112年8月1日起至113年7月31日止。
(三)服務地點:國教署(臺中市霧峰區中正路738之4號)。
(四)辦理業務:不適任教師相關業務。
(五)其餘事項依商借原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三、請有意願之教師於112年7月28日(星期五)前將簡歷表以電子郵件方式寄送至e-p242@mail.k12ea.gov.tw,並於信件主旨註明「應聘人事室商借教師」,國教署將個別通知面試事宜。
四、檢附國教署原函、商借原則及簡歷表格式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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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國教署原函
    下載 Pdf 檔(國教署原函.PDF)
  • 教育部及所屬機關商借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作業原則
    下載 Pdf 檔(教育部及所屬機關商借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作業原則(4).pdf)
  • 國教署高中組人事室商借教師簡歷表
    下載 ODT 檔(國教署高中組人事室商借教師簡歷表.odt)
最後異動時間:2023-07-18 13:1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