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銓敘部112年1月19日部法一字第11255291301號令釋公務員智慧財產權及肖像權之規範

銓敘部令以,依公務員服務法第15條第6項規定,公務員得就其智慧財產權及肖像權,以自己名義運用或一次性授權他人使用而獲取合理對價(包括從事相關商業活動而獲致符合一般社會通念之正常利益),惟不得違反該法第14條第1項及第15條第7項規定。

公務員服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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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銓敘部112年1月19日部法一字第11255291301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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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異動時間:2023-02-08 09:0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