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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消息

行政院會銜監察院公告「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但書第六款所稱一定金額」,並自107年12月13日生效

一、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1項但書第6款所稱一定金額,

       指每筆新臺幣(下同)一萬元。同一年度(每年一月一日起至

       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同一補助或交易對象合計不逾十萬元。


二、旨揭公告電子檔置於法務部廉政署/防貪業務專區/利益衝突/業務宣導項下,請自行下載運用。

相關網址:https://www.aac.moj.gov.tw/mp289.html

最後異動時間:2018-12-22 11: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