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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於109年2月13日修正發布「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

教育部於109年2月13日以臺教人(二)字第1090010154B號令修正發布「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過去教師至營利事業機構兼任有提名選任等前置程序(如獨立董事),常因不諳規定,當選後才提出兼職申請,導致學校必須追溯同意,此次修正明定教師兼任前須先向學校提出申請並獲核准後,才可參與提名選任,違規兼職期間所得兼職酬勞應予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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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90213修正-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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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異動時間:2021-05-26 18:0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