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8年10月9日臺教國署人字第1080018809號函轉教育部108年10月8日臺教人(四)字第1080146056號書函、行政院108年10月3日院授人給字第1080040585號函辦理。
二、教育部依「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18條授權規定訂定發布之「高級中等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未取得學籍學生受教權益維護辦法」第8條規定:「實驗教育學生得持學生身分證明,依下列規定向各該法規所定權責機關提出申請,比照私立學校學生享有優惠措施:……三、比照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所定子女教育補助規定,享有相關子女教育補助之權益。……」。
三、依前開規定,公教人員子女如為未具學籍實驗教育學生,其申領子女教育補助之配套措施如下:
(一)按上、下學期繳費者:比照待遇支給要點附表九「子女教育補助表」之申請期限及私立高中(職)之支給數額標準辦理。
(二)非按上、下學期繳付學、雜費者:統一於每年4月10日前申請(按,即補助前一年8月1日至當年7月31日期間費用),支給數額以上、下學期合併計算,私立高中最高為新臺幣(以下同)2萬7,000元;私立高職最高為3萬7,800元。又其實際繳納之學雜費低於上開數額者,僅得申請補助期實際繳納數額。
(三)繳驗證件:
(四)其餘事項,比照子女教育補助表及相關函釋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