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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公告:請本校編制內教職同仁如有如有子女參與高級中等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未取得學籍且108學年度第1學期已繳交學費者,於108年10月17日(星期四)以前檢證提出子女教育補助申請;非按上、下學期繳付學、雜費者統一每年4月10日前申請補助前一年8月1日至當年7月31日期間費用。

一、依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8年10月9日臺教國署人字第1080018809號函轉教育部108年10月8日臺教人(四)字第1080146056號書函、行政院108年10月3日院授人給字第1080040585號函辦理。

二、教育部依「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18條授權規定訂定發布之「高級中等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未取得學籍學生受教權益維護辦法」第8條規定:「實驗教育學生得持學生身分證明,依下列規定向各該法規所定權責機關提出申請,比照私立學校學生享有優惠措施:……三、比照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所定子女教育補助規定,享有相關子女教育補助之權益。……」。

三、依前開規定,公教人員子女如為未具學籍實驗教育學生,其申領子女教育補助之配套措施如下:

(一)按上、下學期繳費者:比照待遇支給要點附表九「子女教育補助表」之申請期限及私立高中(職)之支給數額標準辦理。

(二)非按上、下學期繳付學、雜費者:統一於每年4月10日前申請(按,即補助前一年8月1日至當年7月31日期間費用),支給數額以上、下學期合併計算,私立高中最高為新臺幣(以下同)2萬7,000元;私立高職最高為3萬7,800元。又其實際繳納之學雜費低於上開數額者,僅得申請補助期實際繳納數額。

(三)繳驗證件:

  1.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發給之學生身分證明。
  2. 足資證明公教人員子女所學課程類型屬私立高中(職)之文件。
  3. 學、雜費收費單據;未明列學、雜費收費單據者,應提供足資證明繳付學費及雜費事實之相關證明文件,且該證明須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所許可之公教人員子女實驗教育計畫,比照「高級中等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辦法」之學、雜費規定審認。
  4. 初次申請者須檢附戶籍謄本(父母、子女不同戶籍者須分別檢附)。

(四)其餘事項,比照子女教育補助表及相關函釋辦理。

 

最後異動時間:2021-05-26 18:09: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