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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衛生福利部「醫事人員接受繼續教育時間納入工時及給予公假」

主旨:函轉衛生福利部有關醫事人員接受繼續教育時間納入工時及給予公假等情,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中華民國營養師公會全國聯合會115年5月8日函轉衛生福利部115年2月9日衛部醫字第1151661216號函辦理。

二、依勞動部114年10月22日勞動條3字第1140085979號函,勞動基準法所稱工作時間,指勞工於雇主指揮監督下,於雇主之設施內或指定場所,提供勞務及受令等待提供勞務之時間;爰事業單位要求勞工參加與業務有關之在職訓練,其訓練時間應計入工作時間。

三、參考上開函示意旨,醫事人員依法應完成繼續教育積分所需受訓時間,屬工作時間,並依勞工請假規則、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等規定給予公假。個別醫事人員接受逾法定積分數之繼續教育受訓時間,如符合上開勞動部函示所稱「業務相關在職訓練」,亦請納入工作時間或給予公假。

四、於學校服務之營養師及護理師等屬衛生福利部規定之醫事人員,請比照上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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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衛服部函
    下載 Pdf 檔(A09030000E_1150044724_senddoc1_Attach1.pdf)
最後異動時間:2026-06-23 15:39: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