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教育部115年1月13日臺教資(六)字第1150001810號函辦理。
二、依據「環境教育法」第19條第1項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每年應訂定環境教育計畫,推展環境教育,所有員工、教師、學生均應參加4小時以上環境教育。
三、另依環境部訂定之「環境教育計畫與成果提報執行辦法」規定,學校應依限於該部指定之網站提報年度環境教育計畫及執行成果,違反者應依環境教育法第24條規定裁處。
四、請確實依前揭規定訂定及執行環境教育計畫,確保教職員工生均依規定參與4小時以上之環境教育,以落實學校環境教育之推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