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說明:
一、依據「菸害防制法」、「學校衛生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等規定辦理。
二、為加強防制電子煙危害,本署前於114年2月14日以臺教國署學字第1145800697號函(諒達),請各校落實校園菸害防制措施,倘查獲學生攜帶或使用電子煙,應進行通報作業及處置(一般校安事件/暴力與偏差行為事件);如電子煙疑含有毒品成分,請確依「各級學校特定人員尿液篩檢及輔導作業要點」及「教育單位發現疑有毒品、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移請警察機關查處流程」等相關規定辦理。
三、旨揭流程前經本署於114年3月19日以臺教國署學字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