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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輔導組

(勞動權益)技術生相關函釋
Q:學徒、委託代招技訓班學員、建教合作生可否併計工作年資
A:本案事業單位委託私立專科學校代招技工訓練班。該技工訓練班若係以學習技能為目的,受訓學員與事業單位間並無僱傭關係,
其訓練期間除另有約定外,得免予合併計算年資。(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8年7月7日台勞動三字第一六四一三號函)
關於建教合作生年資可否併計工作年資計算乙節,請依內政部75年4月22日台內勞字第三九二七二三號函辦理。
(中華民國勞動部79年9月1日台勞動三字第二○二三六號函)
本部台內勞字第一六三四七四號函:「學徒習藝時間,除另有約定外,免予合併計算年資。」之規定於勞動基準法實施後仍可適用。
(內政部75年4月22日台內勞字第三九二七二三號函)

Q:事業單位之養成工、見習生、建教合作班學生及其他與技術生性質相類之人,其訓練職類是否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技術生訓練職類疑義
A:
1. 查勞動基準法第六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稱技術生者,指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技術生訓練職類中以學習技能為目的,
依本章之規定而接受雇主訓練之人。」故雇主招受技術生之範圍,應以本部公告之技術生訓練職類為限。
(有關技術生訓練職類,請詳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8年1月5日勞職訓字第0970500983B號公告)
2. 前述該條第三項規定:「本章﹙技術生﹚規定,於事業單位之養成工、見習生、建教合作班學生及其他與技術生性質相類之人,準用之。」
該項規定係指事業單位以養成工、見習生、建教合作班學生等名義招收具技術生工作性質者,準用技術生之規定,
故仍應受前項公告職類範圍之限制。惟事業單位如認為上開訓練職類需增加可敘明具體需要及理由,報請本部適時檢討公告之。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七年八月十日台八十七勞動三字第○三○八七八號函)

Q:技術生書面訓練契約備案之「主管機關」疑義
A:勞動基準法第65條規定技術生書面訓練契約備案之「主管機關」,為契約當事人一方之事業單位主體所在地之直轄市政府或縣(市)政府;
如當事人一方為分公司、工廠或分支機構者,為分公司、工廠或分支機構所在地之直轄市政府或縣(市)政府。

最後異動時間:2018-08-31 11: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