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權益)保障領有按摩技術證之視覺功能障礙者就業權益
保障領有按摩技術證之視覺功能障礙者就業權益
一、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46條及第98條辦理。
二、有關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46條第5項規定:「醫療機構、車站、民用航空站、公園營運者及政府機關(構),不得提供場所供非視覺功能障礙者從事按摩或理療按摩工作。」。
三、同法第98條規定:「違反第46條第5項規定,直轄市、縣(市)勞工主管機關得令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緩,並得按次處罰。」。
四、本府將不定期派員前訪上開規定特定場所檢查及宣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