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學年度(含)以後入學之學生畢業條件,規定如下:
一、 技術型高中學生:
(一) 應修習總學分為190學分,畢業及格學分數至少為160學分。
(二) 部定必修科目學分均須修習,並至少85%及格,始得畢業。
(三) 專業科目及實習科目至少須修習80學分以上,其中至少60學分及格,含實習(含實驗、實務)科目至45學分以上及格。
(四) 德行評量之獎懲紀錄相抵後,未滿三大過。
二、 普通科學生:
(一) 應修習總學分182學分,含下列學分:
1. 國語文部定必修及選修至少須24學分。
2. 英語文部定必修及選修或加第二外國語文至少須24學分。
3. 「跨領域/科目專題」、「實做(實驗)」或「探索體驗」等課程類型之相關課程至少合計4學分。
(二) 畢業之最低學分數為150學分成績及格,其中部定必修及校訂必修至少需102學分且成績及格;同時選修學分至少需修習40學分且成績及格。
(三) 德行評量之獎懲紀錄相抵後,未滿三大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