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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訊息

本(111)年度中秋節將屆,請同仁遵守「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並落實廉政倫理事件登錄
  • 中秋節期間將屆,請恪遵「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暨「教育部與所屬機關學校之公務員及教師廉政倫理規範」(下稱本規範)相關規定,公務員遇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所為之餽贈或飲宴應酬,除有本規範第4點或第7點第1項各款情形外,應予拒絕或退還,並簽報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對於涉及請託關說事項,亦應落實本規範第11點規定登錄備查,以維護民眾對公務員公正執行職務之信賴。
  • 為深化同仁對廉政倫理法令之認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務人力發展學院「e等公務園+學習平臺」(https://elearn.hrd.gov.tw/mooc/index.php)設有廉政倫理相關課程教學資源,請同仁多加運用。
  • 教育部與所屬機關學校之公務員及教師廉政倫理規範:

    四、公教人員不得要求、期約或收受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餽贈財物。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係偶發而無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時,得受贈之:

    (一)屬公務禮儀。

    (二)長官之獎勵、救助或慰問。

    (三)受贈之財物市價在新臺幣五百元以下;或對本機關、學校內多數人為餽贈,其市價總額在新臺幣一千元以下。

    (四)因訂婚、結婚、生育、喬遷、就職、陞遷異動、退休、辭職、離職及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之傷病、死亡受贈之財物,其市價不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

    七、公教人員不得參加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之飲宴應酬。但有下列 情形之ㄧ者,不在此限:

    (一)因公務禮儀確有必要參加。

    (二)因民俗節慶公開舉辦之活動且邀請一般人參加。

    (三)屬長官對屬員之獎勵、慰勞。

    (四)因訂婚、結婚、生育、喬遷、就職、陞遷異動、退休、辭職、離職等所舉辦之活動,而未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

    公教人員受邀之飲宴應酬,雖與其無職務上利害關係,而與其身分、職務顯不相宜者,仍應避免。

相關網址:https://elearn.hrd.gov.tw/mooc/index.php


資料來源:行政單位 / 人事室 / 最新消息

最後異動時間:2022-09-02 13:4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