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華南高級商業職業學校校舍及場所提供使用作業要點
91年9月訂定
92年4月7日第2次修訂
93年9月14日第3次修訂
94年9月6日第4次修訂
97年11月4日第5次修訂
98年11月25日第6次修訂
100年8月9日第7次修訂
101年11月27日第8次修訂
104年6月2日第9次修訂
106年10月24日第10次修訂
107年9月11日第11次修訂
一、本校為配合推展社會教育、加強學校與社區結合,開放活動場所予社區民眾團體從事各種文化、藝術、體育之會議
、訓練、比賽、表演活動,特訂本要點。
二、依據教育部「職業學校法第15條」、「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校務基金設置條例」、「國立高級中等以下學
校運動設施開放及管理辦法」暨「公立高級中等學校提供場地設施辦理甄選及推廣教育等收支管理作業規定」辦理。
三、開放原則:
(一)開放學校場所設備應符合原場地、設備之用途,在未書面徵得學校同意前,不得變更使用。
(二)不影響學校教學活動及校園安全。
(三)本校校舍場所僅提供作為學術、文化等宗旨內之活動,對於從事政治性、商業性宣傳及婚喪喜慶活動之申
請,恕不受理。
(四)若本校因臨時重要須求,得通知改期或取消申請使用。
(五)申請使用本校場地使用期間,若違反下列事項,除立即停止使用外,所繳費用不予發還,並列為拒絕申請之
對象。
1.活動有違反法令或有失教育意義情事。
2.未經本校同意臨時變更活動項目。
3.將場地私自轉讓等。
四、開放範圍:包括各棟普通教室、特別教室、活動中心、田徑場、及各種球場、廣場等場所。
五、開放時間:以不影響正常教學、學生安全及校區安寧為前提,夜間使用除特殊需要外,不得超過10點。
六、開放對象:以有立案之組織團體為提供使用對象,由團隊負責人與本校總務處研商使用事宜,並對學校負責。
七、辦理手續:
(一)各機關學校團體申請使用本校場地舉辦各項活動,須於14日前具正式公文,經本校總務處簽請校長核准後
方可提供使用。
(二)各申請使用機關學校團體,經本校同意後,應於7日前派員前來總務處繳清各項費用後,始完成申請使用手
續。
(三)申請使用期滿後,會同總務處派員檢視場地是否復原、點交提供使用之物品無誤後退還保證金。
八、開放期間之管理:
(一)管理:由各使用團隊負責使用期間之管理工作,並應遵守學校之各項有關規定。
(二)使用單位得另聘請本校相關人員為此項活動之工作人員,本校支援人員(編制內人員),得依「各機關加班費支
給要點」及人事費支給相關規定報支給加班費或補休假。
九、注意事項:
(一)場地設備應加以愛護,原有固定設備不得擅自變更,用畢後立即回復原狀,如有損壞遺失情事,應由申請使用單
位負責賠償或修復之。未即時回復者,本校得僱工清潔或修復,所需費用由預收保證金項下扣除,如有不足,應
予追償。
(二)電器設備未詳列於申請表中者,不得任意裝接啟用。
(三)申請使用本校場地所需佈置事宜,由申請使用單位自行負責。惟不得使用破壞性之方式,如噴漆、穿鑿、切鋸…
等,佈置時應接受本校管理人員之督導。
(四)不得攜帶危險物品及違禁品進入校內。
(五)車輛應停放於校方指定之停車場所。
(六)場地之秩序及安全問題,由申請使用單位負責。
(七)申請使用期間若應開啟側門,申請使用單位應派專人負責門禁管理工作。
(八)垃圾應切實做好分類工作。
(九)使用期間,應隨時接受本校管理員等相關人員之督導。
(十)申請使用人(包括來賓)未經本校同意不得進入非申請使用地區。
(十一)政府立案之公益或慈善團體辦理相關活動,得由總務處專案簽陳校長核定後辦理。
(十二)政府機關推行有關公務、文化、社教等活動,得酌予減收或減免。
(十三)國家考試、選務等公務,得酌予減收或減免。
(十四)各項推廣校譽之全國性考試或公益相關活動,得酌予減收。
(十五)校友返校參觀,不另收費,但仍應遵守本要點之規定。
十、收費標準:
(一) 假日借用場地須另支付工作人員加班費(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4小時(含)以內:$832逾4小時至8小時以內:
$1756。
(二)申請使用場地,不另提供電器設備、樂器等重要有值之設備。如須提供使用,須另支付設備租借費用。場地費用標準
如下:
場地名稱 |
場地使用管理費 |
使用冷氣電費 |
可容納人數(面積) |
備註 |
普通教室 |
800 |
200 |
40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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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樂教室 |
2000 |
1000 |
100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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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適能教室 |
平日:每人/小時100元 假日:每場次4000元 |
500 |
20人 |
|
電腦教室 |
3000 |
1000 |
40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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語言教室 |
2000 |
1000 |
40人 |
|
活動中心 |
12000 |
8000 |
1,500人 |
本校學生活動之場地及冷氣使用費依活動性質審核後酌予減收;公益活動場地費依活動性質審核後酌予減收,冷氣費依表訂標準收費。(適用所有場地) |
致用樓 |
3000 |
2000 |
160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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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雨球場 |
2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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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中心外大草坪 |
500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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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 場 |
3500 |
|
4,200m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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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正門廣場 |
1500 |
|
720m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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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和街側門 廣場 |
1000 |
|
520m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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籃球場 |
1000 |
|
440 m2 |
夜間照明 |
地面停車場 |
2000 |
|
29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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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門口LED 看板託播 |
每1小時約: 新台幣20元〈專案面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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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56m2 |
託播內容不得有違善良風俗、公共秩序及政治相關宣導活動之行為 |
備註1. 申請使用時間區分為上午、下午及晚上等三場次,上列為每一場次費用(4小時,含佈置時間),未滿4小時以
一場次計。
2.保証金為場地費用之兩倍。
十一、本要點若有未盡事宜,應由主辦單位會同有關單位研商後,陳請校長裁示後辦理。
十二、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簽請校長核准,並函報教育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