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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訊息

公務人員曾服務於改制為公務機關前之農田水利會,以及行政法人之「全時專任」年資,自111年1月1日起得採計為公務人員休假年資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0年12月27日臺教國署人字第1100173374號書函轉教育部110年12月21日臺教人(三)字第1100173689號書函、銓敘部110年12月15日部法二字第1105404525號函辦理。

二、銓敘部函以,依水利法第12條及行政法人法第2條第1項規定,改制為公務機關前之農田水利會,及行政法人均係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執行特定公共事務,依據公法所設立而具有公法上權利能力之公法人,其所屬人員從事之工作內容,與服務於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之人員同為執行公共事務,爰公務人員曾服務於改制為公務機關前之農田水利會,及行政法人之年資,如屬全時專任性質者,自111年1月1日起,得於服務機關核計其休假日數時,採計為公務人員休假年資。

三、上開所稱「全時專任」係指以全部工時擔任專職而言,如僅部分工時或兼任者非屬之。

四、本校公務人員如有旨揭機關人員「全時專任」年資,請檢具相關證明文件送人事室據以認定採計休假年資。


資料來源:行政單位 / 人事室 / 最新消息

最後異動時間:2021-12-28 15:3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