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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訊息

110年度教育部及所屬機關(構)學校模範公務人員選拔

一、現職公務人員品行優良且上年度在現職機關(構)學校具有下列各款事蹟之一者,得被選拔為模範公務人員:
(一)廉潔自持,不受利誘,有具體事實,足資表揚。
(二)熱心公益,主動察覺民眾急難,適時給予協助,事蹟顯著。
(三)持續參與社會服務,獲得高度肯定,提升公務人員形象。
(四)主動積極,戮力從公,行為及工作上有特殊優良表現,且服務態 度優良。
(五)對經辦業務,能針對時弊,提出重大革新措施,經採行確具成效 。
(六)對上級交付之重要工作,能克服困難,圓滿達成任務。
(七)辦理為民服務業務,工作績效特優且服務態度良好。
(八)其他特殊優良事蹟,足為公務人員表率。


二、公務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選拔為模範公務人員:
(一)選拔當年度人選確定前三年內,曾受刑事處分、懲戒處分、彈劾 、糾舉或平時考核受申誡以上之處分。
(二)最近三年內考績(成)、成績考核曾列乙等或相當等次以下或職 務評定未達良好。

三、請各處室如有推薦人員於110年1月27日(星期三)前將審查事實表一式3份(正本1份、影本2份,本表為A3格式,請自行縮印為A4大小,版面格式請勿自行調整,並以迴紋針或長尾夾固定,勿以訂書針裝訂。另請詳讀填表說明,以免影響當事人權益)及證明文件1份送人事室彙辦。


資料來源:行政單位 / 人事室 / 最新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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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教育部與所屬機關(構)學校模範公務人員選拔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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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教育部與所屬機關(構)學校110年模範公務人員選拔審查事實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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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異動時間:2021-01-22 13: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