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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訊息

轉知:有關112年10月1日起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者參加國民年金保險之被保險人權益事項

一、依據臺灣銀行公教保險部112年10月23日公保規字第11200068255號函轉銓敘部112年10月3日部退一字第1125617086號書函辦理。

二、查國民年金法第7條第3款規定略以,未滿65歲國民,在國內設有戶籍而於該法施行後15年內,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之年資合計未達15年或一次領取之勞工保險或其他社會保險老年給付總額未達新臺幣50萬元者,除應參加或已參加相關社會保險者外,應參加國民年金保險(以下簡稱國保)。先予敘明。

三、次查上開規定於112年10月1日實施屆滿15年,凡自該日後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包含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者,均無法再參加國保。案涉公教人員保險被保險人個人日後參加國保權益,若被保險人尚有其他國保疑問,請其逕洽國保之主管機關或勞工保險局瞭解。

四、檢附銓敘部原函如附件。


資料來源:行政單位 / 人事室 / 最新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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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銓敘部
    下載 Pdf 檔(銓敘部原函.pdf)
最後異動時間:2024-02-07 10:3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