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5月10日修正公布之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部分條文(第 2、4~6、12 條)之施行日期,業經考試院、行政院令會同發布:
第2條第2項、第3項有關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事項自112年6月1日施行,
餘自112年4月30日施行。
前開考試院、行政院令已登載於銓敘部全球資訊網http://www.mocs.gov.tw/法規動態項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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