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院會同行政院於112年3月30日訂定發布「公務員發表職務言論同意辦法」、「公務員兼職同意辦法」,及「公務員兼任非營利事業或團體受有報酬職務許可辦法」經考試院於同日廢止。
上開發布、廢止令及辦法條文詳如附件,請同仁遵守發表職務言論、兼職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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