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1項但書第6款所稱一定金額,
指每筆新臺幣(下同)一萬元。同一年度(每年一月一日起至
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同一補助或交易對象合計不逾十萬元。
二、旨揭公告電子檔置於法務部廉政署/防貪業務專區/利益衝突/業務宣導項下,請自行下載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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