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正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6條規定,公職人員知有利益衝突之情事者,
應即自行迴避,並應以書面通知方式辦理;另本法第7條第1項規定,利害關係
人認公職人員有應自行迴避之情事而不迴避者,得向第6條第2項或第3項之機
關團體申請迴避。法務部已設計旨揭通知單及申請書範例,請各機關參考運用,
電子檔並置於法務部廉政署/防貪業務專區/利益衝突/業務宣導,如有修正範本
即時上網公告。
資料來源:行政單位 / 人事室 / 最新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