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新修正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規定,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公職人員
服務之機關團體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第1項但書第1款至第3款補助或交易行為前,
應主動於申請或投標文件內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於補助或交易行為成立後,該機關團
體應連同其身分關係主動公開之。但屬第1項但書第3款基於法定身分依法令規定申請之
補助者,不在此限;第18條第3項規定,違反第14條第2項規定者,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
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二、法務部已設計旨揭揭露表範本請各機關學校參考運用,電子檔置於法務部廉政署/防貪業
務專區/利益衝突/業務宣導項下,如有修正範本即時上網公告。
資料來源:行政單位 / 人事室 / 最新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