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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訊息

行政院修正「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第3條、第4條條文,並自107年12月7日修正發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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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行政單位 / 人事室 / 最新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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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院修正「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第3條、第4條條文
    下載 Pdf 檔(1071207行政院修正「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第3條、第4條條文.pdf)
最後異動時間:2018-12-17 14: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