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行政院110年8月18日院授人給字第11040005821號函修正「中央機關(構)員工一般健康檢查補助基準表」辦理。 二、茲以旨揭原則係依「中央機關(構)員工一般健康檢查補助基準表」訂定之,爰參酌修正並自111年1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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