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修正「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第5點及附表,並自107年7月1日生效
2018-06-04
人事室
一、本案自107年7月1日生效,修正摘要如下:
(一)自行運用額度配合觀光局審核特約商店實務作業調整。
(二)增列於交通運輸業刷卡消費者,其與該休假期間相連之假日於各行業別國民旅遊卡特約商店刷卡之消費,得按其行業別核實併入觀光旅遊額度或自行運用額度之補助範圍。
(三)第五點附表修正:
1.原「觀光休閒及藝文業別」修正為「觀光旅遊業別」。
2.刪除藝文圖書業、餐飲業、農特產及手工藝品業、加油站、體育用品、其他觀光服務業,改以概括方式增列「其他業別」。
3.放寬不再區分商圈內或商圈外,各行業別均得成為特約商店,刪除「商圈業別」。
4.新增「其他業別」:指除觀光旅遊業別、珠寶銀樓及「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八點所稱不妥當場所外之各行業別。
5.儲值性商品不得列入補助範圍:儲值性商品具儲值性質,且屬無法確定實際使用日期之消費,並有變現之疑慮,業經原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於92年1月23日召開國旅卡發卡作業跨部會協調會第五次會議決定不列入休假補助核銷範圍。具體而言,於國民旅遊卡特約商店購買油票、提貨券、禮券、住宿券、旅遊券、空白機票、火車月票、捷運儲值票、悠遊卡、高速公路電子收費卡(eTag)、餐券及金飾與珠寶等具儲值性質,與國民旅遊卡政策目標不符,不得列入補助範圍。
二、請同仁依修正規定刷卡消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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