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本法)修正案於107年6月13日華總一義字第10700063581號總統令公布,
並將自公布後6個月施行。法務部為使本法適用對象能充分瞭解本法修正內容,編製宣導摺頁供參考。
二、旨揭摺頁包含修正後本法之適用對象(公職人員與公職人員之關係人)、利益與利益衝突、迴避義務(自行
迴避、申請迴避、職權迴避與迴避情形彙報)、假借職權圖利禁止、請託關說禁止、交易或補助行為禁止
、例外規定與揭露身分義務、行政調查、違法罰鍰、裁罰機關等規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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