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9年2月4日臺教國署政字第1090011083號函轉
教育部政風處109年1月31日臺教政(一)字第1090013127號書函、行政院主計
總處109年1月9日主預字第1090100078號辦理。
二、行政院於108年11月26日修正「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第二點、第五點及第八
點,並自109年1月1日生效。考量本次修正大幅放寬交通費之檢據規定,為避免
各機關同仁誤解,經蒐集近期各機關洽詢問題,行政院主計總處整理「國內出差
交通費報支相關事項問答集」,請各同仁遵守法令規定,避免遭致廉政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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