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115年7月21日臺教學(一)字第1152800834號函辦理。
二、旨揭指引所稱學生輔導工作相關人員,包括專兼任輔導教師、專兼任專業輔導人員、學校輔導行政人員,以及協助輔導工作之其他相關人員,如各教育階段之學校教師、行政人員、教官、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教師助理員、特教學生助理人員、學務創新人員(含校安人員)、運動教練及外聘社團活動指導教師等。
三、檢附「學生輔導工作相關人員專業倫理指引」1份,請參閱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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