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銓敘部113年7月16日部退四字第1135719826號函辦理。
二、退撫給與領受人如有金融帳戶遭列管為警示帳戶尚未解除,金融機構拒絕當事人開立金融帳戶或專戶,致退撫給與無法入帳,請當事人提供金融機構名稱及具體個案資料,俾利金管會銀行局瞭解及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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