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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訊息

銓敘部令以,公務員兼任非以營利為目的且未經登記或立案之事業或團體職務,應依公務員服務法第15條第4項及第5項等相關規定辦理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3年5月28日臺教國署人字第1130063682號書函轉教育部113年5月23日臺教人(二)字第1130053308號書函、銓敘部113年5月13日部法一字第11357037032號函辦理。

二、公務員現兼任未經登記或立案之非營利團體職務,屬應經權責機關(構)同意或備查者,請於文到後3個月內依服務法相關規定辦理。

三、檢附銓敘部原函(含附件)影本1份。


資料來源:行政單位 / 人事室 / 最新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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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30513公務員兼任非以營利為目的且未經登記或立案之事業或團體職務應依公務員服務法第15條第4項及第5項等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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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異動時間:2024-05-29 08:1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