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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訊息

宣導:「電子菸是非法的,你知道嗎?」

從事販售、廣告、展示、使用電子煙等違法菸品,違反菸害防制法第15條之規定。 罰則如下:

(一)製造、輸入(一般民眾):5萬-500萬。

(二)廣告、傳播、刊載(一般民眾):20萬-100萬。

(三)販售、展示:20萬-100萬。

(四)供應:1萬-25萬。

(五)使用(任何地點):2千-1萬。

最後異動時間:2024-02-07 12:29: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