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事販售、廣告、展示、使用電子煙等違法菸品,違反菸害防制法第15條之規定。 罰則如下:
(一)製造、輸入(一般民眾):5萬-500萬。
(二)廣告、傳播、刊載(一般民眾):20萬-100萬。
(三)販售、展示:20萬-100萬。
(四)供應:1萬-25萬。
(五)使用(任何地點):2千-1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