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應修習總學分182學分,含下列學分:
1.國語文部定必修及選修至少須24學分。
2.英語文部定必修及選修或加第二外國語文至少須24學分。
3.跨領域/科目專題」、「實做(實驗)」或「探索體驗」等課程類型之相關課程至少合計4學分。
4.本土語言部定必修至少須2學分。
(二)畢業之最低學分數為150學分成績及格,其中部定必修及校訂必修至少需102學分且成績及格;同時選修學分至少需修習40學分且成績及格。
(三)德行評量之獎懲紀錄相抵後,未滿三大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