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權益)童工相關保護
Q:實施一週變形工時制度之事業單位所僱用之童工每日工作時間為何?
A:現行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七條童工每日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40小時,係基於不使童工過度工作之特別保護規定,
與該法第三十條第二項實施一週變形工時之規定立法意旨不同,故實施一週變形工時制度之事業單位所僱童工每日工作時間仍不得超過八小時,
否則即屬違法。
Q: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五條但書所謂「經主管機關認定其工作性質及環境無礙其身心健康者應依個案審慎認定」是指?
A: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但書「經主管機關認定其工作性質及環境無礙其身心健康者」係指
由主管機關對於事業單位所擬僱用十五歲以下兒童所擔任之工作及與該工作有關之周遭環境,
應詳為審慎研酌有無對該兒童身體健康或心理發展產生不良影響者。
Q:未滿15歲工作者工作是否申請許可?
A:為保障未滿十五歲工作者的勞動權益,訂定「勞動基準法第45條無礙身心健康認定基準及審查辦法」,明確規範每日工作時間上限、
休息時間、例假日、許可期限、不得從事之工作,以及地方主管機關之審核程序等事項。
雇主或受領勞務者若使未滿十五歲之人提供勞務,應依規定向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後才可以從事工作。